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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的公正司法追求

 

法治视野下的公正司法追求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钱平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大以来,中央更加重视法治建设。运用法治方式、依靠法治力量化解社会矛盾,不仅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要求。当前,各类涉法社会事件层出不穷,司法公正问题日益为社会公众所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司法作为法治的重要构成要素,其基本功能是解决、裁判社会冲突或争议。所谓司法公正,是指通过司法活动实现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是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实际上就是一种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公平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活动。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弗兰西斯·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起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行为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给败坏了。”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消除社会主体在冲突发生时对诉讼的不良预期,减少被诉主体应诉的心理障碍,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法公正裁判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从法院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看,司法是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司法活动诠释着立法精神,保障着法律的正确实施;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促使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功能,向社会传递“正能量”,让社会明白法院支持什么行为,不支持什么行为,有利于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但上述这些作用能否发挥,最基本的前提就是裁判是否公正、稳定。没有公正的裁判,谈不上诠释法律、监督行政行为当然也谈不上解决纠纷,更不会有裁判的指引作用。现代社会之所以需要法院,就是因为法院能够对矛盾纠纷做出公正的、最终的裁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并通过个案向社会传递法治的信仰,引领纠纷的解决思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的基本职责是公正司法、公正裁判
最近几年来,法院每年审结案件数量巨大,绝大多数效果很好,质量也较高。但是,仍然有个别案件质量、效率不高,或者效果不好,影响了公正司法的实现。个别案件经媒体放大、炒作后,对法院的社会形象产生了一定影响;个别法官营私舞弊、职业形象不佳,不利于社会法治信仰、司法信任的树立;司法权依附于地方行政权,司法公正受到行政影响,导致司法活动行政化,法律的权威也受到影响。
要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就必须理性建构惟法律是从、依法律办事的现代新型司法理念。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其重中之重,就是立足实际,努力提高每一件司法个案的质量。只有这样,法院整体的办案质量才能提高,办理的案件才能够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司法的公正才能得以最大限度地实现。
首先,要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前者称为程序公正,后者称为实体公正,两者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我们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或“重程序、轻实体”的倾向,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争取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案件的受理、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都要依法进行在诉讼中,要确保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平等地给予当事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举证的机会,按照证据规则采信证据,依据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裁决纠纷,使案件处理结果符合所查明的案件事实,符合与之对应的法律规定。我们强调法律事实,作为裁判依据的,只能是被证明了的事实,但是,也要最大限度地发现和接近客观现实。我们强调依法裁判,同时,也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善于运用法律,善于发现法律,以弥补立法上的某些缺陷,从而最大限度地用法律解释社会现象。
其次,要切实维护好司法的公正形象。要大力推进廉洁司法,持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纪律教育,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引导干警讲求做人良心、法官良知,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守住操守底线,一言一行、所作所为,对得起“人民法官”这一称谓。要加大审务督察和司法巡查力度,立案阶段向当事人发放监督卡,结案后收回,分析研判监督意见,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把廉政风险置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持有线索必查、有腐败必反,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邮箱,及时调查处理有关案件,维护法官清誉、确保队伍纯洁。要努力推进规范司法,加强人文素质教育,引导法官始终保持与人为善的态度,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着力解决态度不端正、工作不细致、言行不规范等问题,不断增强司法的亲和力。要加强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工作,详细告知诉讼流程、权利义务、注意事项及潜在风险;立足事理、严守法理、注重情理,增强裁判文书说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判后答疑和情绪疏导工作,努力消除当事人的疑虑。
再次,要合力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尽管强调依法治国,但法治不昌依然是个不争事实,全社会尊重司法裁判、维护法律权威的意识远远没有树立起来,法院司法大环境不容乐观。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对法院严格要求,还要积极倡导、建立良好的司法外部环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司法活动必须追求权威性的价值,这也是司法公正的不可或缺的要求。我们要将司法改革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工作结合起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各级党政机关作为社会决策、政策的制定者、实施者,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尊重法律权威,本身就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条件,能为社会带来良好的表率作用,有利于带动全体公民形成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理念。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能有效地调动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提升司法公信度。此外,还应确立遵从司法权威的硬性约束当事人包括公权力机关,应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应受到追究,从而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执行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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