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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发挥人民群众反腐功能

                                                            信息公开——发挥人民群众反腐功能

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有感

邵茂松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指出: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比喻朴素、形象。编织这个笼子的“材料”是法律和人民监督,并由此形成三个机制——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纵观我国反腐败成效,形成了较完善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有着中国特色反腐倡廉体系建设的宝贵经验,在惩戒机制上,支撑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法规制度门类已经齐全,如《刑法》、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在防范机制上,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主干性法规在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具有基础地位;在保障机制上,有《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等,将传统上由国家权威机关判定政府官员是否廉洁,转向了有群众参与的共同判断政府官员是否廉洁。

通过学习三项机制,可以发现,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惩戒机制与防范机制比较齐全,而保障机制上,明显只有条块式的罗列了几个方面,没有系统的完善机制。而反腐倡廉,监督是关键。毛泽东曾提出用民主制度遏制腐败的思想,分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群众监督制度、民主党派的监督制度。“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在毛泽东看来,只有依靠人民群众,反腐败才会有真正的动力;只有建立民主监督制度才能真正防止权力的质变。我们欣喜的看到,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充分发挥了党内民主监督制度,开展了反对“四风”,发扬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党风明显好转,群众对我党、政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然而,仅仅这样,人民群众的监督还存在实施障碍。长期以来,受传统积弊的影响,我国各级政府普遍认为政府信息是要保密的,不希望将信息公之于众。人民群众并不能获悉政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决策、履职的情况,无法得知执行标准是否一致,是否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建设的加快推进,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正在从有权赐予到有责提供,公众获得信息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参与公共治理,行政过程公开从结果到全面,我国政府正加速走向阳光政府。目前,群众的反腐败取得成效的主要是举报,特别是网上反腐,说明群众愿意参与反腐败事业,对腐败的深恶痛疾。但举报内容以抽高档烟、戴高档手表、开高档车、住豪宅、拥有多套房这些表象进行反腐败,也说明了人民群众监督的信息缺乏、手段不多,缺乏支撑人民群众履行监督职能的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真正开辟了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渠道。

政务不公开是腐败的温床。首先信息不对称是腐败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在推行政务公开前,在权力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不同层级之间、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各部门,各公务员之间因为各自的部门利益,往往将信息视为内部资源,不向社会公开;在权力部门和公民包括权力监督机关之间,权力部门掌握着绝大多数信息,由于信息传播渠道较少,公众和权力监督机关对权力运行的信息掌握不全面,甚至很不全面,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突出,导致目前权力监督机关反腐败主要靠串案牵连发现,加大了发现查处腐败案件的难度。

其次信息不全面公开给执法随意性提供了腐败的温床。目前,权力部门的信息公开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公民包括权力监督机关只能看到分类的规定及结果,即法律法规一块、程序性规定一块,某个事项处理结果一块,对类似事项为何处理不一,没有数据、没有标准、没有说理,有些专业性用语没有解释,公民包括权力监督机关根本无法辨别是否公正。这给权力部门有了设置潜规则的空间,给执法随意性提供了腐败的温床。

要使得党员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既要有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更要有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作为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有效工具,天生具有反腐败的特性。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编织人民群众参与反腐最大、最密的一张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要信息公开实施到位,人民群众的监督处理机制完善,在13亿人民监督的汪洋大海中,腐败就无容身之地。

公开是为了监督,如果想监督、能监督、要监督、善监督的群众没有办法监督,没有渠道进行监督,没有途径进行监督,那么监督是空的,那么公开反而会引起社会不满,因而,完善监督渠道和途经,全力推行监督结果公开是必备要件。

1.信息公开的渠道必须便捷,人民群众获悉公开内容不应设置身份认证系统。

2.公开监督渠道必须有多种渠道,多级渠道,互不隶属、互不关系的渠道,同时明确各渠道受理的范围,方便人民群众反映问题。

3.监督过程能有限查询及交互功能。使得监督人可以获悉基本进程,能不断提供相关材料和情况,起到全程监督和完全监督的效果。

    4.监督结果要公开。监督结果不公开,等于前功尽弃,反而会影响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5.反腐成果要公开。反腐效果的关键是成果公开,要给人民了解实情的权利。同时需要及时公开,发挥最大震慑作用。

总而言之,信息公开是好事,是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反腐倡廉中最大程度发挥人民群众参与权的前提。政务在阳关下运作,腐败就没有肥沃的温床。因此,反腐败信息公开是关键,无公开,没有公正可言,没有公开,也就没有公平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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