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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思维与检务公开的深化——读《大数据在中国》有感

             近期,我研读了赵伟的突破之作《大数据在中国》一书,有些爱不释手,读到深处愈发感觉这是一本值得法律职业者一读的非法学书籍。书中用最精简的文字、最详实的案例分析了大数据的特点、原理以及在当下中国各个领域的运用,对检察机关推动执法方式向公开透明型转变、执法评价向外在感受型转变、执法能力向科技智慧型转变等都具有借鉴意义,特别是大数据思维与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更是密切相关。试以此谈点粗浅感受。

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最先提出“大数据”概念,随后大数据一词越来越多的被提及,《纽约时报》20122月的一篇专栏文章称,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这与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的进程基本同步,在商业、经济及其他领域中,决策将日益基于数据和分析作出,而非基于经验和直觉。在大数据时代下,特别是信息化进展的持续深入,新媒体的持续发展,原来的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公众参与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包括检务公开工作在内的所有检察工作已经产生并将继续产生深远影响。正如书中所说:“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不仅是技术的革新,它同时标志着我们处理信息方式的变化,我们思考问题的模式的升级,我们思维深度的掘进,也是我们智能的进化。”所以在大数据思维模式下,重新审视检务公开工作,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不断深化。

一、增强统一规范建设

“大数据的出现首先是一种机遇,其次它带来了重大的挑战。”书中,作者用辩证的视角分析了大数据对现实的影响。可以说,在大数据时代下,公开的对象发生了量的变化,由原来的特定对象变成了所有社会公众;公开的内涵则发生了质的变化,没有了地域限制,将全国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情况凝结在了一起,公众可以在查阅中进行比较,这就对公开范围、文书格式及执法标准的统一性有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如果出现一种类型的文书在一个地方是公开的而另外的地方没有公开,不同地方公开文书的替代屏蔽内容不一致,同类型相似情节的案件处理结果在不同地方却有着巨大差别等等情况,势必会引起公众的质疑和不信任,影响检察公信和司法权威。目前,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发布暂行办法》、《高检院公开法律文书的版式标准和技术处理要求(试行)》等文件,研发运行了全国统一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从顶层设计角度加强系统规范建设提供了有力指导。下一步,可在试行试点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检务公开工作规范,确保检务公开工作科学有序进行。

二、增强执法办案能力

大数据科学家舍恩伯格说:“现在有越来越多的数据,人们可以收集、分析与所要研究的问题相关的更多信息。通过这些数据,人们能够得到很多的洞识,帮助他们做出选择与决策。”在检务公开工作中,检察机关大量的法律文书、案件信息置于公众视野之下,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质量好的可以让人民群众在收集分析数据时,起到宣传法治、弘扬法治的效果,质量差则会对法治建设起到负面作用,影响司法的权威。所以检务公开必须以过硬的“内功”为前提,检察机关自身在定罪量刑、文书质量、法律监督等方面的能力过硬才能经得住检务公开的考验,经得住人民群众的检验。比如在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等文书的公开中,不能简单地公开检察工作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而是应从人民群众能够看得懂、信得过的角度出发,掌握好“法言法语”与“群众语言”的平衡,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易引发质疑的案件,在公开时围绕展示流程节点、归纳诉辩请求、确定争议焦点、证据采信、认定事实等方面,用群众语言制作专门说理文书,这样才能达到释法说理、法治宣传的效果。

三、增强检民良性互动

在书中,作者提出并解答了“大数据非常热,但如何才能把它变成一个广泛实用的利器而不是阶段性的泡沫呢?”这个问题。可以说,在大数据时代下,信息传播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更多地由个人主导信息的传播与获取,普通公众从信息的接受者转变为信息的传播者,可以发布和评论任意合法信息。在这种模式下,为检察机关掌握群众反馈信息,收集意见建议搭建了载体,从而为下一步检察工作提供信息支撑。正如书中所说“大数据的核心并不是我们拥有了多少数据,而是我们拿数据去做了什么,它的价值在于使用性”,关于如何使用,书中写详细分析了“整理、检索、分析、预测”四个环节的内容方法。所以检务公开之理想模式应是能实现社会公众与检察机关良性互动、信息公布与接受反馈两者有机统一,这样有利于及时加强对公开潜在风险的救济,也有利于在意见建议中不断改进检务公开工作。应把检务公开与收集意见建议作为一项工作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畅通信息收集渠道,主动听取意见建议,完善信息的收集、汇总、反馈体系,提升案件信息公开中检民互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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